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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19 来源:____ 作者:____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案例解析

【案情】

李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李某生意资金短缺向王某借款40万元,约定二年为期。2019年,借款到期,李某生意失败无力还款,故债权人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以杨某是李某妻子为由,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将杨某列为共同被告。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举证责任在非举债方。理由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债权人或者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举债人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人只需举证借款金额已超出日常事务代理范围,对“借款合意及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只需要达到较高程度即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本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非举债人只需证明对借款不具有合意或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可。在非举债方完成证明责任后,债权人对自己的“有理由善意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承担举债责任,或者证明自己在与债务人发生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贷关系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应由债权人王某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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