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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失信”和“限高”竟然不是一回事

日期:2020-01-20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会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以及还不上房贷、车贷等产生了负面的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进而被限制高消费。很多人都在潜意识里将失信与限高视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失信”和“限高”的区别在于: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而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由此可见,要区别“失信”和“限高”主要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而被限高的,则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

此外,两者的主体对象也不相同,“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而“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但两者之间也有相同点:

1、都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

2、都可以通过报纸、媒体等向外公开发布;

3、都是由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的一项法律措施;

4、被执行人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了义务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

那么哪些行为会被纳入“失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高”的具体事项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小编有话说:

为了不被法院列入“黑名单”,进而被“限高”,我们应该及时将自己的信用卡、房贷等能影响自己信用额度的欠款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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