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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涉外民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提起上诉的期间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2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42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百四十六条【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提起上诉的期间】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提起上诉的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解释】这两条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提起上诉的期间的法律规定。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诉讼文书的往来,办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等事项需要较长的时间。针对这一特点,民事诉讼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和上诉期间作了特别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法律规定的期间,与诉讼期间的一般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是法定期间长一些;二是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延长法定期间。

从这两条中可以看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三十日。较之在国内有住所的被告、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时间长一些;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也比一般法律规定中的十五日或者十日的期限为长。不仅如此,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或者提起上诉而申请延期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法定期间。当然,申请延长期间,必须在法定期间届满前提出,并说明申请延长的理由,提出要求延长的具体期间,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对上述法定期间法律规定得较长,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延长,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需要了解我国的有关法律,收集证据,以及办理一些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所不需要办理的诉讼手续,如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所需要办理的公证、认证手续等。民事诉讼法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也符合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通例。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一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法律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百四十八条【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间】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律规定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间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救济,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涉外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期限作出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涉外案件中,往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国外,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处理完诉讼上的许多事项。比如,人民法院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请求外国法院代为调查取证,所需时间都会比较长。还有在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上诉期方面,本身就有较长的法定期间等。因此,审理涉外案件的时间就相应较长并且不易确定。为此,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这一法律规定。当然,这样法律规定主要是从审判实际出发,并不意味着审理涉外案件可以无期限地拖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各程序阶段法律规定的期间进行,尽可能使案件及早审结。

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根据本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受在六个月内审结的限制,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受在三个月内审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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