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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方如何请求赔偿

日期:2012-03-24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受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由受诉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的其他赔偿 :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医疗费外还可以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有被扶养人的还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医疗费的计算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另外,误工费,具体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治愈这一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关于护理费、交通费等其它费用的计算法律也有明确的标准。

【维权指南】

很多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们都把“家庭暴力”当做一家的家务事,外人无权插手,更有甚者认为丈夫打妻子理所应当。这是传统思想观念中亟须摒弃的恶习,必须树立起男女平等的观念、生命安全健康权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侵犯生命权及健康权即违法的法律理念。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的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施暴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丈夫将妻子打成重伤,已触犯了刑法,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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