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反诉与反驳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被告可以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谓反驳,是指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反驳和反诉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只是被告驳斥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
(2)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浍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的。
(3)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了抵消原告提起的诉讼清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