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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同居分手后,如何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日期:2018-01-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居分手后,如何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导语:同居分手,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处理;非婚生子女如何确认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如何负担?

案情

王强和李莉于2000年相识,二人由最初相识至确定恋爱关系后,李莉多次随同王强回老家湄潭探亲,王强当着李莉亲朋好友的面,指天发誓声称自己已经离婚,现在是单身,年轻的李莉轻易相信了王强的誓言,遂同意与王强同居。后双方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6月26日生育了大女儿王芳(现年9岁),女儿出生后,因为上户口需要结婚证,因此李莉多次催促王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且行为越来越反常,但终于纸包不住火,在李莉的多次逼迫下,王强终于承认在认识李莉之时还没有正式离婚,且已经有了三个子女,李莉得知真相后,对于王强常年的欺骗感到悲痛欲绝,同时也痛恨自己的愚蠢,于是决定带着女儿离开王强,开始新的生活,但王强不肯罢休,三番五次、软硬皆施要留住李莉,李莉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孩子太小的缘故,最终无奈的打消了和王强分手的念头。至此双方分分合合,二人重新同居后又于2012年9月10日,生育了次女王红(现年3岁),但自从第二个女儿出生后,王强对待李莉及两个女儿的态度越来越恶劣,经常为琐事与李莉争吵不休,直至大打出手,李莉多次受到王强暴力殴打。对于非婚生的两个女儿,王强也是不管不问,经常不支付女儿的生活费用。至此双方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对于王强的欺骗和冷漠,李莉已经不再抱有任何希望,只想带着两个女儿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尽快结束这段不堪回首的同居关系,为此,李莉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非婚生子女王芳、王红由李莉抚养,王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二、判令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海马冲的住房(无权产)由李莉及两个女儿享有居住使用权。

庭审焦点结果

一、李莉的经济条件非常差,能否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王强是否应该支付抚养费?应该支付多少?

二、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海马冲的住房,没有产权,能否分割居住权?

法院判决结果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认为,王强已婚,不应该继续与李莉保持同居关系。王强已经生育有三个子女,且王强与李莉共同生育的女儿王芳、王红在出生后一直随同李莉生活,故王芳、王红由李莉继续抚养较为适宜。本案中,王强经济条件较好,对李莉要求王强支付二女儿抚养费1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李莉诉称的位于贵阳市海马冲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无证据证明王强、李莉对房屋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故对李莉请求判令该房屋由李莉及子女享有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

一、原告李莉和被告王强共同生育的女儿王芳、王红由李莉抚养,被告王强每月支付王芳、王红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至王芳、王红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李莉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律师说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8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律师提醒

本案,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李莉和王强之间都不应该再维持这段同居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必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和房产分割的问题,王强已经有了三个子女,目前还属于已婚状态,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好两个非婚生的女儿,因此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李莉显然更适合担任两个女儿的直接抚养人,王强作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应负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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