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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协议离婚后,还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吗

日期:2017-12-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协议离婚后,还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吗?

已经年近三十的吴女士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周某,两人只谈了三个月就闪电结婚了。婚后不久,吴女士发现自己并不了解周某,认为谈恋爱时的周某与结婚后的周某完全是两个人,吴女士更无法忍受周某平时的生活习惯因此,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来,吴女士发现周某竟然还与另一名女子同居,周某与吴女士迅速完婚,根本就是在应付周某的父母。吴女士认为这样的日子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种煎熬,经过与周某商议之后,决定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生效没多久,吴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给付自己5万元损害賠偿。吴女士可以提起这样的诉求吗?

法律分析

吴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给付损害赔偿。尽管吴女士与周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吴女士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我国相关法律特别作出了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案例中的吴女士因丈夫周某在结婚后仍与他人同居,周某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一(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由此可知,当吴女士在协议离婚后,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但是,吴女士应当在她与丈夫周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她的诉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提示

尽管协议离婚时无须经过法院即可终结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是为了保护在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由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提出,且提出的时间必须是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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