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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网购送货人员有权禁止买家打开数码产品的包装进行查验吗

日期:2017-12-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4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购送货人员有权禁止买家打开数码产品的包装进行查验吗

情景再现

2015年8月5日,是小凯满18周岁的生日,小凯的父亲王某为了给儿子庆祝生日,决定为儿子买一部手机作为儿子18岁的生日礼物。在小凯生日的前两天,王某在某网站看到了一部适合小凯的手机,价格也适合,便立即下了单。物流很快,第二天中午送货人员就到王某家送货,王某看到货物时要求打开检查后再签收,但送货人员却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理由是数码产品不准打开产品本身的包装查验。那么,购物网站送货人员称数码产品不准打开产品本身的包装查验,这合法吗?

依法解答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网络购物交易一般都支持验货签收,显然本例中的王某是知晓这一交易规则的,因此在第一时间王某就要求对所购的商品先验货再签收,快递员以数码产品不准打开产品本身的包装查验直接拒绝,其行为是不符合网络交易规则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王某与网店的商家并没有对检验商品的时间作出特别约定,因此,王某要求及时检验商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此快递员的拒绝也是不合法的。目前大多数网购买家并不能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发生快递员拒绝查验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选择了沉默,但是,我们为了自身权益的实现也应该懂得据理力争,要求查验商品后再签收。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总结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商品或服务的各种信息,有权查验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问题。虽然网购的形式比较特殊,但消费者的这一权益仍然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接收货物时可以查验后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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