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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如何处理关于网上购物所渭的“正品”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日期:2017-12-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3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处理关于网上购物所渭的“正品”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情景再现

小丽今年26岁,在某集团上班。虽然只是一名小职员,但由于受集团其他女性影响,小丽对自己的着装和配饰要求也很高。是热衷于各种名牌某日,小丽去逛商场时看上了一款LV的包,但一看价钱就放弃了。没过几日,小丽在网上又看到了这款包,比专柜便宜一半,并且是“正品"包邮,小丽便毫不犹豫地把包买了下来。小丽收到背包后背了没两天,包的质量就出现了问题。后来,小丽到LV专柜一打听才知道自己从网上买的包根本不是什么正品于是,小丽找商家理论,要求退货,但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那么,此时的小丽该如何做呢?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也就是说,商家对商品的描述是什么样的,就应该保障其售出的商品与其描述的一致,不能弄虚作假。在本案中,商家说是“包邮"的正品,那就应该保障是正品,如果不是正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称自己的商品是正品,小丽因为相信了商家的宣传才购买了该产品,但小丽买到手后发现其所购买的商品根本不是什么正品,而且很快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购买这件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商家的赔偿数额为五百元。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结提示

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经常会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当经营者以上述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作出明确的表示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否则就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还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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