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就出售的特卖商品负质量保障责任吗
情景再现
周末下午,王奶奶去超市给孙女采购食品时,看到某品牌火腿正在特价促销,就买了一些。王奶奶带回家后,立马给孙女拿了一根,但这时王奶奶的孙女却发现火腿已经过了保质期。王奶奶听到后立马看其他的火腿日期,一看才发现剩余的四五根都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王奶奶立马带着东西和小票到该超市去退货。但超市销售员却对王奶奶说:“该商品属于特卖品,超市不承担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不能退换。"那么,该超市的做法正确吗?超市对出售的特卖商品是否负质量保障责任?
依法解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因此,本案中,无论商品特卖与否,王奶奶都享有退换货和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均应当履行退换货及赔偿义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总结提示
促销是经营者或者销售者促进销售、增加销售量的手段,但是却不能成为经营者或者销售者不履行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义务的借口。对于超过产品保质期的食品,法律是明令禁止出售的,因此,经营者或者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售过期产品,消费者因此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有权退换货。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