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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中父赠与房屋的归属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案件中父赠与房屋的归属如何认定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不断攀升,年轻人结婚后短期内靠夫妻双方自身经济收人越来越难负担高昂的房价,此时,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一般都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子女购买房屋。基于父母子女间的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出资时,一般不会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的性质。但是一旦子女离婚,夫妻间经常就该房屋或者出资的归属 '发生争议,此已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难题,对此,理论和实践中的认识亦不统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只要是当事人在婚前父母给出资购买的,就应当认定为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就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此类房屋的权属,不仅要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为界限,还应当结合其他因素如出资人的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

我们同意认为第二种观点。对此类房屋权属的认定,应当区分情形处理:

(一)对当事人婚前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还是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在本条款所述的当事人结婚前之前提下,其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则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本意是为子女提供居住条件,促成双方早日结婚。此时父母出资目的中既无将出资赠与非子女一方的考虑,也无将出资借贷给双方的意图,故认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方才符合父母给付出资的本意。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时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二)对当事人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同时,从《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和第18条第3项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则为夫妻特有财产。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该司法解释颁布后,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规定日益显露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 ,现实中很少出现“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很少表示是赠与子女一方。一来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很少甚至不愿设想将来子女有离婚的可能;二来传统上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以财产共同使用为依托的,即便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考虑到上述可能,一般也不会明确表示出资购房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以免另一方因此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影响夫妻感情。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明确表示"的判断标准,“表示"是在何时、以何形式做出?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取证非常困难。例如,父母可能口头表示过房屋出资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一旦子女离婚,配偶另一方可能就会主张房屋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无书面证据,子女一方很难抗辩。同样是父母口头表示过房屋出资是为双方买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可能会否认该出资为赠与双方,甚至与子女串通起来声称出资仅为赠与其子女一方或为借贷性质。此时,在只有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三,当前闪婚闪离的比例越来越高,父母为了子女能有好的住处,往往倾其所有为子女买房,子女结婚不久离婚,仅因父母在出资时未明确出资给哪一方,就认定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缺乏社会认同度。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虽然表面上不排除为非子女的配偶一方提供居住条件的考虑,但血亲与姻亲的差异决定了为自己子女提供婚后居住条件这一本意才是促进父母出资的根本原因。如果仅仅因为短暂的婚姻就让另一方分走了父母大半生的积蓄,显然与父母出资的预期不符。

基于此,《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不仅易于操作,同时也更理性,使婚姻回归本质,也更符合出资方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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