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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 法官评案

非法拘禁进京上访人员,侵犯人身自由被判刑

日期:2017-12-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身自由与安全对每个人来说都十分重要。在拥有自由与安全的基础上,人才可以去发展自己,去贡献社会。一个社会能否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其是否为民主、法治社会的一把标尺。因此,对人而言,人身自由与安全权至关紧要。

中国是个拥有长达数千年历史的古国,其中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在中国社会制度历史上统治的时间也长达数千年,这两种制度确立了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就连近代中国形成的早期资本主义也摆脱不了这种影响,如旧时的“包身工"哪里是工人啊,就是依附于资本家的会操作机器的奴隶。然而时至今天,社会上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的事情却不断被媒体曝光出来,令人触目惊心的同时,需要我们每个人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的利剑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典型案例

案例1:强迫他人做传销,非法拘禁被判刑

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8日,覃某伙同谭某、王某、周某在南阳市卧龙区一传销窝点内,以介绍加人天狮公司推销的产品为名先后将路某、龙某、石某、李某四人非法拘禁,采用跟随、看管等方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其间覃某还对龙某实施了殴打和威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谭某、王某、周某采用跟随、看管等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系共同犯罪。以非法拘禁罪分别 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王某、周某各判拘役4个月。

案例2:非法拘禁进京上访人员,侵犯人身自由被判刑

王某于2012年2月出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的两个院落,付某雇用了被告人王某一、赵某、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卢某等9人看管河南籍上访人员。 2012年4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一等9人将河南籍上访人员宋某、金某等4 人强行开车拉至其承租的院落,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间,并将上述人员送回河南省,4人到河南省后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2012年5月2日将被告人抓获,并同时将已被非法拘禁2天至6天不等的河南籍上访人员王某等人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10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10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2013年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对这起非法拘禁来京上访人员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等10人因非法拘禁1 1名来京上访人员被法院判处2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3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

律师评点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半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 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属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使用欺诈方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如果违反了被害人的现实意识,侵害了其身体活动自由,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如案例1中,传销组织采取跟随、看管等方式限制传销人员的人身自由;案例2中,北京的黑保安拘禁进京上访人员,都已构成非法拘禁,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为此,我们一方面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他人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对于他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要敢于报警,拿起法律武器,跟违法行为作斗争。

法条链接《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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