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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法院判决不得侵犯隐私权

日期:2017-12-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果你爱他,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你很快就能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人间地狱。"这句广为流传的套用《北京人在纽约》主题歌词的话语,可以说是人们对“人肉搜索"强大功能的最形象的概况。

“人肉搜索"是一个网络流行词,由“人肉"和“搜索"两个词结合而成,意为一种搜索查找手段。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网上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些资料、文件,或者找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一些答案或者网址、链接等。人肉搜索有许多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搜索的业务,成千上万个人对一个人的信息资料进行搜索挖掘,很快便能知道这个人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情况、住址、工作单位、车辆等。

因此,“人肉搜索"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行为,如果加以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可以充分发挥它网络监督的作用,也可以成为正常的“寻人、征集信息悬赏广告"等的有效方式。然而事实没有那么理想,由于缺乏法律手段的约束,人们在参与“人肉搜索"时,往往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像脱了缰绳的马,未经他人同意随意公布他人基本信息,甚至出现恶意侮辱他人人格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因此,网民在参与人肉搜索的同时,很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典型案例

人肉搜索第一案,法院判决不得侵犯隐私权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某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某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某的丈夫王某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某还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北京某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巧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停止对原告王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某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某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某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 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某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律师评点

回顾过往,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广西“香艳日记"处长韩峰等官员的隐私都是在网友的群力之下被公布于众的,对腐败官员的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网络监督的进行也正因如此,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都未直接针对“人肉搜索"问题作出正面的规定。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形式,一种方法,一种技术,是在网络普及的时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人工调查相结合的产物,并不是说这种搜索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或者就是侵权行为。只有在人肉搜索中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被搜索人人格权的行为,才是侵权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发帖者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就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当事人认为网站的转帖对自己是侵权,就有权要求网站删除,那网站就有义务进行删除或屏蔽。

本案中,正如法院判决认定的,张某擅自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侵权,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案件提醒人们:公民享有隐私权,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賠偿损失;

(七)賠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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