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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丈夫多次殴打妻子,离婚时妻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日期:2017-11-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丈夫多次殴打妻子,离婚时妻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典型案例

2008年11月20日,夏某(男)与邱某(女)登记结婚。因为性格差异较大,夏某与邱某婚后经常吵架,夏某经常在醉酒后殴打邱某。邱某为此多次报警。211年9月2日,邱某的右手臂被夏某用木棍打断,邱某住院治疗12 天,花费医疗费42元,有医疗费票据和医院诊断病历为证。215年4月,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夏某离婚。请问,丈夫夏某多次殴打妻子邱某,离婚时邱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法律解析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上述条文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賠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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