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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盈科律师以案释法:捡东西也会惹来大麻烦

日期:2017-05-1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可能因疏忽大意遗失过自己的财物,也可能在偶然之间捡到过他人的财物,这些看似稀疏平常的事情,却可能会给你惹来意想不到的大麻烦!

近日,连续两起因捡拾遗失物引起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雷敏慧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就这两起案件给出了法律见解,华商报根据雷敏慧律师的观点发表了文章,在20170507期第A5版页中予以刊登。

顾大伯捡了钻戒然后扔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21日中午,杭州王女士在自家单元楼门口丢失了一枚钻戒和一枚黄金戒指。通过监控,她确认是社区居民顾大伯捡走了。

可第二天她倒吸了一口凉气,顾大伯归还了金戒指,但另一个戒指因为觉得是假的就给扔了。“我这闪闪发光的1.01克拉钻戒怎么是假的呢?”王女士很气愤,认为顾大伯是故意不还,想占为己有。三天后,她起诉到法院。昨天,这个案子在杭州上城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顾大伯不住地擦汗,觉得自己蛮委屈的。他说,那天自己从理发店出来,捡到两个戒指。“其中一个真的很不起眼,就是不锈钢的,中间一点点玻璃,顶多五块十块小女孩玩的那种便宜货,所以顺手扔了。还有一个虽然不起眼但可能是黄金,所以我就犹豫了一下没扔。”

“黄金戒指我还了,但钻戒我真的是还不出来了。”顾大伯把手一摊。王女士拿出一张销售单,上面写着数字7万7千元。顾大伯也觉得匪夷所思,“你怎么能证明销售单上的戒指就是你丢掉的那个呢?你要是再拿一张一百万的单子来,不是要我命啊?”

王女士说着就要哽咽起来,“这个戒指对我来说很有意义的。”她平静了一下说:“这个戒指在晚上很有光泽的,怎么会不起眼?我把手机里以前佩戴的戒指照片给周围的人看,相信没人会当垃圾一样随意丢掉的。这事情大家心知肚明,你就是不愿意还给我。”

自始至终,顾大伯就是咬定,王女士所说的钻石戒指被他扔掉了,“那你要赔偿给我戒指的损失,7万7千元。”王女士说。因为顾女士不愿意调解,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

雷敏慧律师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和第111条的规定,顾大伯捡到钻戒后,应当妥善保管该枚戒指,并主动归还失主王女士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顾大伯却称,他觉得钻戒是假的,所以给扔了。《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顾大伯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对失主王女士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失主承诺只要钱包不要钱,老太太能否据此不返还现金

近日,大连有位小伙丢垃圾的时候不小心把手包掉了。无奈之下小苗只好去物业调了监控。虽然这附近并没有摄像头,但他还通过监控确定,在这段时间里,只有一位穿红色上衣白头发的老大娘出现过。

小苗说,钱包里除了信用卡、身份证,还有2800元的现金。他跟周围邻居打听到这位老大娘住在二楼,就找了过去,可对方并不承认捡到过东西。小苗说老大娘当时不承认,好说歹说也不承认,最后只能先让奶奶钱包还回来,因为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而且还有房贷乱七八糟信用卡,说把钱包还了就行。

没办法小苗只好回了家,哪知20分钟后这位老大娘上门了,把钱包还给了小苗,里面却没有一分钱了。

小苗说他媳妇就求奶奶,说你给我些钱也行,我好去给孩子买奶粉,最气人的是什么,她把钱都拿出来了,在手里攥着,就给我600块钱,她拿走2200块钱,你说这事叫谁不气,哪怕钱你不拿上来,我看不到那个钱,你就告诉我钱包是我捡的也行,就当着我面把我钱拿走了。虽然小苗有言在先,说只要钱包不要钱,但是老太太的做法还是让他很生气,随后他报了警。警方说这属于民事案件,只能给予协调,小苗又找了这位老大娘几次,并把俩人对话录了下来。

可让小苗没想到的是,老大娘给她儿子打了个电话,对方的回答更让人心寒。她儿子跟警察这么说的,老太太快80岁了,你们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吧。随后小苗来到了这位老大娘家,可是敲了十多分钟门,始终无人应答。

雷敏慧律师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捡到钱包的老太太有义务返还钱包和全部现金,但老太太不愿返还,小伙考虑到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等各种重要证件,迫于无奈才提出“只要钱包不要钱”。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老太太已经有侵占意图的情况下,即使小伙曾说“只要钱包不要钱”,也可以继续主张老太太返还全部现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拾得人若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侵占罪。

对于拾得人的善举,法律是否给予了相应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失主主张因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权法》第112条还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失主为寻找遗失物而发出悬赏广告的行为,在民法上构成单方允诺,领取遗失物时,失主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

《物权法》链接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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