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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简易程序审理方式及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14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方式】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规定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对简易程序审理方式的法律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采取合议制的审判方式,即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因此无须用合议制,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保证审判质量。不过一人独任审判,是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而不是书记员独任审判。曾经有的法院连审判员都不派,只派书记员审判,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法律规定的。
独任审判是指审判组织的简化,同时也要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独任审判同样要告知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的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如果提出,应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关于回避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法律规定,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审理。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审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决定如期审理的,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庭。
开庭后,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可将协议记人笔录,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陈述不一致,或者庭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此外,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在以下程序中还可以简化,简易程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适用简易程序则不受这个法律规定的约束。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公开审理案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通知,比如,通过有线广播通知或者让村民委员会传话等,不需发布公告。不受这一条的限制并不是说不要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适用简易程序时也应当遵守该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的是法庭调查顺序,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等;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规定的是法庭辩论顺序。根据这两条的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案件要经过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告判决等阶段。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以及顺序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有机结合起来,合并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所以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工作。因此,本条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三个月内审结不了的,说明该案件不宜作为简单民事案件审理,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时间已大大低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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