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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洪某与高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日期:2016-07-04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人:洪某

委托事项:离婚纠纷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双方调解

承办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继承专委会

主办律师:杜芹

承办律师:杜芹、曹梦珊

一、基本案情

洪某与高某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11月、2006年3月分别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高某的多疑和不信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洪某欲提起离婚诉讼。

二、代理意见

本案为离婚之诉,原告洪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婚内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并共同创办多家公司,婚内于深圳各区购置大量房产。收案后,因涉案标的大,财产众多,我方经分析后为当事人制定相应的策略,并及时与当事人、对方律师进行调解,草拟并修改调解协议。就该案的焦点问题,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双方地域文化差异大、家庭观念相去甚远、性格迥然不同,生活中沟通非常困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原被告本是共同创业,原告认为夫妻间应当平等、互敬互爱,但被告却一直以自我为中心,行事作风非常霸道。他对原告没有起码的尊重,在公司对待原告就和其他员工一样,动辄就呼呼喝喝,颐指气使,从不顾及原告的颜面。在原被告争吵期间,被告甚至对原告的父母进行辱骂,完全没有任何长幼尊卑、家庭伦理。

被告对原告没有起码的夫妻尊重,公然雇请私家侦跟踪、监视、偷拍、偷录原告的行踪。原被告双方因为观念、处事等方面差异大,经常争吵。原告正常的朋友交往和社会活动,总会招致被告的猜测、怀疑。此外,被告故意向亲朋好友同事,散播臆想和杜撰事项,公然诽谤原告。在公司,当着众多员工的面,原告公然叫嚣、辱骂原告;在员工们的微信群里,被告也是不断散播诽谤原告的语言!

(二)婚生子女高某一、高某二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原被告生育了两个子女,于原告而言,最不能割舍的就是孩子,目前两个孩子尚年幼,更需要母亲的温柔呵护;原告在生完第二个孩子后,就做了绝育手术,已经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可能。所以,原告非常珍爱两个孩子!而且,两个孩子自小由原告的父母照料,对原告的父母有着深厚的感情!

两个孩子之间的感情很要好!从小一起生活、一起玩耍、一块长大,互相帮助、彼此爱护,谁也不愿离开谁!父母离异,不可避免会对孩子造成影响,但是如果两个孩子能始终一起生活,彼此给予心理慰藉,将让离婚的影响降到最低,更有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三、代理结果

此案涉案标的较大,所涉财产涉及房产、公司股权,令案件较为繁琐,房产分配及细节不得忽视。故此,本案中和解协议的拟定成为关键之处,既要争取我方利益最大化,又要让对方易于接受。在与对方谈判、甚至起诉过程中,我方迅速了解对方资产情况,把握了有力的谈判筹码。历经多次居中调解,促进案件达成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形式和结果,在与对方多次讨论、斡旋、较量后,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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