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法律规定】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解释】本条是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法律规定。
军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军队是一个特殊团体,其具有流动性、保密性等特点,在诉讼活动中,如果要将有关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某军人往往比较困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解决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本条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正确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本条所指的“军人”仅指现役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二是必须通过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不得通过团以下的单位转交,也不得通过团以上单位的其他机关转交。本条法律规定的这种对军人送达的特殊方式与本法第七十八条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的法律规定,代为转交的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法律规定】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解释】本条是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法律规定。
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他们一般被关押在一些特殊场所,不便于对这些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的送达问题,本条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的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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