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类型与实践中的认定
广义的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很多,概括起来来看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一)身体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就是指的身体暴力,在我国《婚姻法》中所表述的家庭暴力所主要针对的对象就是身体暴力。这也是我国家庭暴力中最主要最普遍的的表现形式。身体暴力常常给人造成非常直接的伤害结果,是对受害方的人身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由于身体暴力有可能上升到触犯刑法的程度,而刑法又是人们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所以身体暴力对于夫妻感情所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二)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指的是双方并不产生肢体上的冲突,而是由加害者通过恐吓、控制、辱骂等方式摧残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处于长期巨大的压力之下。关于精神暴力,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前并不受到社会的重视,进入21世纪之后,由于妇女逐步追求独立的人格,精神暴力才开始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一般来说,在实践中精神暴力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就明确规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将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并列作为构成家庭暴力的一种。但是,由于精神损害发生与受害者的内心,除了一部分造成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外大多的损害结果往往呈现出一种心情的郁结。对于这样的情况,实践中,法院由于无法通过受害者的举证,从而难以认定其受到了损害,也难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性暴力。性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方式之一。性暴力是指配偶一方违背配偶另一方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比如,曾有人求助,称其丈夫在其人流后第二天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长期以来,性暴力一直是司法的盲区,立法者常常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考虑,而不对该问题加以规制。近几年来,该问题开始逐步被人们所关注,包括前一段时间争论不断的“婚内强奸”等问题都逐渐地被法律界所重视。关于性暴力是不是是家庭暴力的一种,上海高院曾有规定,“家庭暴力指一方对配偶或其它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已将性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中。但是,由于性暴力的特殊性,一般只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而没有第三人在场,从而导致性暴力的取证及其困难。一般情况下,除非性暴力造成一方身体上的伤害,否则很难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四)冷暴力。冷暴力是一个现在颇为流行的词语,夫妻间的冷暴力指的是夫妻之间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冷暴力作为一个较为新新的现象,法律上并没有将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家庭“冷暴力”不同于肢体暴力,取证难,界定难,定性更难,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有章可循的维权流程,妇联等机关只能以协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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