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要求守法忠诚的妻子,为丈夫的婚外情买单!”
虽然坐在被告席上,但李女士比原告还理直气壮。她说,将她列为共同被告,是一个错误。
近日,厦门市中院审理了一起“奇案”,丈夫和小三共同举债35万多元,但是,债主却将被抛弃的“原配”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夫妻债务”。
丈夫和小三举债35万元
引发这场官司的直接导火线是一笔35万多元的借款。
据了解,李女士和丈夫阿国原本感情不错,阿国原本是一个顾家、疼爱妻子的男人。但是,当丈夫阿国遇上了一名叫阿敏的女子,一切都改变了。
前年,李女士的丈夫和阿敏一起合伙,经营起海鲜大排档,没过多久,两人就陷入了热恋。
虽然家里还有妻子,也没有离婚,但是,陷入热恋的阿国很快就和阿敏好上了。而且,更让李女士痛心的是,阿国还和小三共同举债,却连累她成为被告。
原来,阿国在离婚前,就和小三一起,找阿国的朋友阿坤借了35万多元,在“借款人签名”一栏,阿敏和阿国两人都签了字。
债主追上门要求“共同承担”
后来,阿国和阿敏无力还钱,阿坤多次催债之后,仍不见还钱,就闹上了法庭。
去年上半年,李女士收到了来自债主的起诉书,要求她为阿国和小三欠下的35万多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了解,债主是因为担心阿国和小三不还钱,所以要求李女士共同偿还,这样,债权就更有保障。
对此,李女士说,这笔债务她不知情,也和她没有关系。
李女士还说,没离婚前,她就发现阿敏给阿国写了情书。这一份情书,如今成了她在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
小三作证为前妻撇清债务
经查明,李女士和阿国于去年7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在阿国和阿敏向阿坤借钱并立下借条时,李女士和阿国还是法定夫妻关系。
在法庭上,李女士提交了一份阿敏写给阿国的情书,证明阿国和阿敏存在“不正当关系”,也就是说,那35万多元是阿国和阿敏两人借的,与她无关。
还好,阿国和小三都愿意帮李女士作证,说她对这笔债务“并不知情”,他们还在庭审中尽力帮李女士撇清责任。
当庭辩论时,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这笔35万多元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法庭焦点
老公借钱,老婆要还吗?
对此,债权人阿坤说,这笔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该笔借款发生在被起诉人与阿国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款系阿国“为家庭目的进行经营活动”而借,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债务”。
李女士见债权人硬要“拉上”自己共同还债,也坚持说,这事和她没关系。她说,债主与阿国和阿敏之间发生借款关系,并没有取得她的同意。再说,这笔借款虽然发生在阿国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这样巨额的借款明显超过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在向法官陈述的最后,李女士说出了令人动容的话。她说,这笔债务发生在丈夫与阿敏婚外恋之后,又是他们两人为共同经营而举之债,实质上并非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社会情理上,都不能要求一个守法忠诚的妻子,为丈夫的婚外情买单”。
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守法忠诚的妻子”无须为这笔债务买单,驳回债权人要求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内债务,未必是共同债务
负责此案的一审法官向记者解释了这个案件的法理。他说:“不应将所有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并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于夫妻共同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虽然,夫妻经登记结婚后,就组成共同的家庭,但是,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夫或妻的独立人格并没有因结婚而混为一体。
夫或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的行为,属合同行为之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如该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共同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而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考虑两个标准:其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二,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阿坤借钱给阿国和阿敏时,李女士并不在场,也不知道这笔借款用于大排档的经营。同时,阿坤也没有证据证明,阿国将这笔借款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
因此,应认定该笔借款的用途与当时阿国的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所以,两审法官都判定,这笔借款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阿国和阿敏两人偿还。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下,夫债妻要还?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按照该规定,界定一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法定标准是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及装修房屋所负债务或为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如为赡养一方老人所负债务;3.因日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礼金、请客吃饭的开销等;4.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但该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收益必须是归家庭享有,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就无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