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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

日期:2015-11-23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翟国徽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父母去世前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给刚满10周岁的孙子所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将该套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因小孩上学离家太远,我想把这套房屋卖掉并在学校周边另购买一套房屋。请问,我作为孩子的父母,有权处分该套房屋吗?能否正常办理过户登记?  

读者刘女士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为都需要由监护人来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即“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有关做法,笔者认为,生活中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情形;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未成年子女自身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情形;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情形;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情形。

为孩子上学方便变卖其房产并购置新房的,只要新购买房屋价值不明显低于原房屋价值,且给孩子上学提供明显便利的,应该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房屋过户登记也有特别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有关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和证明,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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