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妻女案
案例:王某,男,30岁,四川省永川县农民。吴某,女,27岁,四川省永川县人。1983年,王某与吴某结婚。从媳妇进门那天起,婆婆就一心盼望能得个胖孙子,小王也盼子心切。不久,小吴真的怀孕了,她见婆婆与丈夫这样盼男孩,思想压力很大。分娩的日子到了。婆婆与丈夫守在产房门外,静等着喜讯传来,哪曾想,医生说生了个女孩,婆婆一听就昏倒在地。以后,婆婆搬到女儿家,对儿媳妇和孙女一眼都不看,她还不让儿子伺候小吴。在婆婆的挑唆下,孩子未满周岁,小王就提出离婚,被法院驳回。以后,小王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连一分钱也不给小吴,致使母女生活极为困难。其后小吴向法院起诉。法律经调查审理,认为王某已构成遗弃罪,判处拘役3个月,每月付给抚养费25元。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妇女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给予特别关心和保护。本例中,小吴因为生了女孩,而受到丈夫的遗弃,是严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知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王某遗弃妻女,已构成遗弃罪。人民法院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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