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事实婚姻

浅谈事实婚姻及其处理

日期:2015-05-06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事实婚姻及其处理

作者: 王平 邱桂云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从我国婚姻法规定看,婚姻的成立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公民结婚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要履行法定程序。我国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方式,这是不能以包括举行结婚仪式在内的其他方式可代替的。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说明其具有作为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为法律所承认,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结婚登记才能使 婚姻从可能变为现实,从法理上讲,公民不办理结婚登记则不能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一直将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称为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狭义之解释。

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无论广义或狭义上的事实婚姻都是存在的。各国法律依本国的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对此采取的处理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承认主义,即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英美普通法婚姻即是如此,承认其与具备了形式要件的法律婚有同等效力。第二类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任何形式的事实婚姻,现行的日本法律即是如此。第三类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了有效的条件,条件具备的事实婚姻法律予以承认。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多如此规定,具备了条件的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有同等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男女双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即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对这种事实婚姻法律上予以承认。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即男女双方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均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事实婚姻在我国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事实婚姻将不再存在。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事实婚姻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其与非法同居区别等存在争议,具体处理上也不统一,因而有必要进行探讨。

审判实践中,对事实婚姻能调解和好或撤诉的,并无争议,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问题在于不能调解和好的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离婚。故审理这类案件能调解离婚亦不存在争议,但如既不能调解和好,又不能调解离婚,按该规定,就只能判决离婚,这给承办法官带来困惑。对事实婚姻能调解和好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能调解和好,又不能调解离婚的,只能判决离婚,而不能判决不准离婚。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存在双重标准,这在法理上说不通。同时,如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法庭调解无效,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按该规定判决离婚,又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条件的规定。由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至今未明确废止,而该规定与婚姻法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致使法官遇到此类案件难以下判。

笔者认为:在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事实婚姻的应区别于非法同居,处理时应等同于合法婚姻。其理由是:凡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都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且在特定历史时期之前。我国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考虑到历史的原因,以及法制宣传的不到位,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为了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而在一定时期(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承认其事实婚姻效力,这就是所谓的相对承认主义,而这种承认就是承认其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而非法同居或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在特定时期以后,不为现行婚姻法所保护,因而只要一方起诉到法院,则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处理事实婚姻,应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理,应完全等同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之处理。如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总之,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所表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李堡法庭)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