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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出现新特点应引起重视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出现新特点应引起重视

作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雷莹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资本的日益庞大,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近两年来安阳市的非法集资现象的暴露。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20件,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10件,同比上升40.9%。这类案件的最主要形式表现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占73%;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次之,占20.2%;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占6.8%。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均不大,均为自有资金,借贷标的为20万元至30万元的占27%,10万元至20万元的占35%,10万元以下的占38%。

该类案件的突出特点集中在:一是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据不完善、不规范。二是当事人忽略诉讼时效的规定,导致丧失胜诉权。三是缺乏相应的担保、抵押或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四是利息约定不合法,高利贷占有一定比例。五是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介入民间借贷市场现象明显。担保公司介入的案件,往往借据是格式合同,注明现金交付,利息空白或很低。为绕开不能从事民间借贷的法律禁区,往往以担保公司内部人员或者直接关系人等个人名义出借,案件原告本人一般不出庭,全权委托律师,对借款细节的陈述语焉不详。在这一类案件中,利率多为月息3分,最高利率为5分,最低利率1分。

对此,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建议:一是积极做好普法教育,让群众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证据保护意识,在出借前慎重考虑,规范订立借款合同,妥善保管借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发生。二是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在规范、监管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划分,将民间金融置于依法监管之下。三是注重司法与行政联动,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涉嫌非法集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四是加强对民间借贷问题的甄别分类,清理债权债务,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职责。同时,政府专门清理机构还应进行教育、防范工作,对民间金融市场活动情况进行摸排,对受害人的上访予以接待,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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