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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对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查与研究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查与研究

作者:泌阳县法院 赵璐 

 泌阳县法院所在辖区多为山区,农村人口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随着社会发展与人们对自身权益的日益重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发案数量不断增多,纠纷的种类不断更新,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相邻关系纠纷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了不和谐因素。为更好的处理好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笔者对2007年至2008年6月间泌阳县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的390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一、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经过调查分析,此类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相邻关系纠纷发案类型不断增多。在所受理和审结的390件案件中,以共用通道发生的相邻纠纷案件有190件,占48.71%,其次是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件有70件,占17.9%,其他类型有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等。二是案件标的额虽小,但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案件调解率低。相邻关系往往是邻里纠纷,诉讼双方当事人相互交往较多,彼此熟悉,而诉讼标的影响到双方日常生活或切身利益,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双方的矛盾已经公开化并且难以调和,因而诉讼中往往摆出互不相让的架势。2007至2008年6月受理和审结的390件案件,调解结案的30件,占总收案数的7.6%,撤诉的70件,占17.95%,其余的案件均以判决结案。三是相邻关系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关系、承包关系的稳定,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人身伤害案件甚至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双方争议标的额虽然不大,由于农民受家族观念影响较深,狭隘的观念容易使矛盾的激化,给日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盘古乡安子沟村委刘某与王某兄弟四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双方因为村中的一块宅基地引起纠纷,经村委、乡司法所多次调解没有结果,在行政确权过程中双方斗殴,导致双方到法院进行诉讼,前后共引发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三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一件使用权纠纷案件,给社会和谐建设造成不稳定因素。四是案件涉及的社会背景复杂。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件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对案件的敏感程度较高,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有时会出现极端情况:所涉及的标的额不高,但是当事人愿意付出比标的额更高的诉讼成本来取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利地位,换一句话说,不惜一切成本来打赢一个外人看来并不值得的官司。在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比案件本身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通过对390件农村相邻关系案件分析后发现产生矛盾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由于历史原因或政策变更,农村房屋、土地权属发生纠纷,违章占用问题突出。随着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农民开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他们在建房时通常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办理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没有顾及到相邻方的权利。因此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或违规超标准、超审批范围建房是造成通行、通道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当事人对法律认识过于片面化,对权利的认识过于绝对化。相邻权是一种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他物权,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权利。但由于辖区的当事人大多数为法律意识有限的农民,在建房时较少考虑相邻方的权利,均按照宅基地最大面积建房,致使所留散水不足,造成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纠纷。另外当事人缺少诉讼风险意识,往往把诉讼风险归咎于法院;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等等。第三、乡镇政府行政行为欠缺。行政规划不严谨,造成宅基地距离过近,甚至发生重叠现象,人为的造成了相邻纠纷的产生;对于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严,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是导致相邻纠纷不断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四、农村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农村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一些旧的习俗,不准装后窗,房屋宅基过高会压邻人风水等,在部分村里还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来规定房屋的高度。有时一方违反了风俗,邻人则采取不理智措施应对,从而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三、意见和建议。为更好的审理好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有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笔者建议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加强法制、道德教育,着力抓好普法教育。要使农村相邻纠纷案件有所减少,现有案件矛盾不再激化,首选要加强普法宣传,在审理过程中开展送法进村活动,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农村法律咨询服务,要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到现场开庭、以案说法,大力宣传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第二、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承办人必须仔细勘验现场。相邻关系纠纷争议标的物是不动产,通过现场勘验,才能对现场有直观的认识,找出双方争议的症结所在。从而也为下一步设计调解方案打下良好基础。通过勘验现场会发现有些相邻纠纷的产生是边界不清、权限不明造成的,此类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确权,明确权利归属后,案件就容易处理。 第三、处理好适用法律与入乡随俗的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尤其是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村民的朴素情感,把法律与习俗统一起来,给当事人把法律讲明,把事理说透,以求的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第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灵活使用调解方法与形式。以调解方式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不仅能够有效息讼止争,有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活与合作中和睦相处,还可以减轻上访申诉的压力,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稳定社会秩序。通过发挥村级调解员优势,建立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解时为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力求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促成纠纷化解。同时要积极借助外力推动,在调解时可邀请村委会等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比较熟悉和信任的人出面做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达成协议。第五,对相邻纠纷案件应正确引导,慎重下判,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到最低限度。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必须谨慎处理,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纷争,力求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够进行调解的尽量采用调解解决,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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