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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对奉化市农村相邻纠纷的调查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和谐社会呼唤相邻关系和睦
——对奉化市农村相邻纠纷的调查

作者:毛 姣 姜萍苹

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的推进,使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住房条件改善。而与此同时,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也呈现出新的问题,一些案件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又缺乏相对具体的参照标准,致使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不对称的责任追究和处罚结果,往往让许多人对自己正当权利的维护望而却步。下面是对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近3年来相邻纠纷的调查和分析。

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该院共受理农村相邻纠纷案件128件。这些案件中判决为64件,调解为29件,撤诉为35件,案件审理天数平均为55.5天。奉化市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

1.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共有28件)。2.关于生活中用水的排水问题(共34件)。3.建筑物公共用地的使用问题。如在公共道地中搭建小屋或在公共通道中安装安全门等(共10件)。4.关于通风、采光问题,由于相邻用地人增加建筑物的高度,而产生的通风、采光纠纷(共36件)。5.滴水问题,由于房檐滴水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共20件)。

具体情况如图所示:

(二)调解率低。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只有50%,较其他民事案件60%至70%的调解率显得低。

(三)审理时间长。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平均审理期限长达55.5天,最长的可达一年,其他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只有35天左右。

(四)案件涉及的社会背景复杂,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件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对案件的敏感程度较高,一旦处理不好使简单案情复杂化,从而造成比案件本身更为严重的后果。

(五)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提出以及农村住房结构的改善,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现象在农村的出现,相邻环境权的提出,使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

法院在处理农村相邻纠纷时所遇到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存在冲突,法官难以运用。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而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二)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加大法官审判难度。如从行政法律规范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施工并未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该建筑为违章建筑,但建筑方跟相邻方达成了通风、采光协议,愿意补偿相邻方的损失,后建筑方并没有履行协议,而相邻方就该协议要求建筑方赔偿时,①法院是否应就该建筑违法而认定该协议无效,②如果认定无效,是否应该要求拆除该建筑,而建筑方又已经下落不明,那又由谁来承担各种费用和损失。

(三)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使简单案情复杂化,激化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都会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障碍。有些群体性相邻纠纷案件,为了缓解当事人的情绪,需做大量的疏导工作,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

(四)调解工作难度大。许多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久调不决,有些相邻纠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对于这些案件,法官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但是令法官深感头痛的是,当事人对案件的敏感程度较高,双方都不想让步。

(五)新类型相邻关系的出现,如在莼湖镇,已经出现商品房,原告认为被告将洗手间设计在自家卧室的上方,每天早晚的冲水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睡眠质量,要求被告改装。这种因社会形势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案件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也使法官倍感棘手。

造成农村相邻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因当事人对法律认识过于片面化,对权利的认识过于绝对化。由于辖区的当事人大多数为法律意识有限的农民,在建房时较少考虑相邻方的权利,均按照宅基地最大面积建房,致使所留散水不足,造成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纠纷。

(二)多年来政府行政行为欠缺对权利人以及相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考虑,具体表现为:

1.行政规划不严谨。有的行政规划机关在审批建房时并不到建房现场进行勘验,仅凭主观臆断进行批示,造成宅基地距离过近,甚至发生重叠现象,人为的造成了相邻纠纷的产生。

2.宅基地审批手续、确认办法不健全。而在莼湖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曾对一部分住房进行确权登记(确认之诉),但是还是遗漏了很大一部分,这部分房屋土地的使用及宅基地使用权人手中没有任何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手续和文件,致使当事人权利范围不明确,仅凭传统观念行事,从而造成相邻纠纷的产生。

3.土地规划部门执法不严,由于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严,造成村民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会被处罚。从而纷纷搭建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致使相邻纠纷不断产生。

(三)农村风俗习惯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农村居民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导致缠讼、累讼的发生。
农村相邻纠纷的应对策略

(一)解决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宏观策略。

1.规范行政行为,注重事前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候非常昂贵。笔者认为行政行为的不严谨导致有些案件从司法程序再次回到行政行为,从而使解决此纠纷的经济成本成倍增加,所以不少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这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此,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二)解决农村相邻纠纷的微观策略——发挥法官的主动能动性。

1.法官需注重实地勘察,正确量化损害赔偿额,在查明量的基础上,把握好“度”。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根据法律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把握的“度”,并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作为执法机构的法院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经过实地勘察,其得出的裁判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2.适用经验法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同时为公平分配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条款。根据该条款的创制目的和价值,对那些需要鉴定而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不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鉴定机构入室勘察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主张方的原因造成的,我们是否可以认定该方当事人属于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及时审结案件。

3.加强调查研究以及同其他各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统一执法尺度。相邻纠纷发生后,法官尽可能的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走访相邻的其他群众,以及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在法官了解案情的过程中,让相关人员也随之熟悉法律,在案件完结后,通过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让他们规范相关的手续和行为,从而减少相似类型相邻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外围策略。

1.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法庭针对某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就地审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住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主要是确认使用权的纠纷。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心理复杂的相邻纠纷案件,在现场开庭审理,容易看清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摆在面前的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庭审后应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他们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们的参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2.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并重,融德于法,促进社会和谐。在传统的相邻纠纷,相邻的不动产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受到某些限制,否则就会直接妨碍相邻的另一方对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正常行使。但是新出现的类型中,上层住户的卫生间直接设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之上,只要不渗漏,就不会直接妨碍下层住户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然而,下层住户会因此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正常的日常生活仍将受到严重影响。故上层住户的这一行为不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也有违社会公德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应予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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