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正伟因与被告吴允学、杨银真欠款纠纷案
作者:睢县法院审监庭 王珊
【要点提示】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案件的调解在诉讼中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做好调解工作对于迅速彻底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案例索引]
一审: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15号
重审: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1020
[案情]
原告蒋正伟
被告吴允学
被告杨银真
原告蒋正伟因与被告吴允学、杨银真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于2008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二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于2009年9月13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蒋正伟诉称:2007年2月份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一车辆,两个月后车辆分给二被告所有,由二被告付给原告现金54000元,二被告并于2007年6月29日向原告出具一借条,约定月息1分,2007年底还清。约定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54000元及利息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1、该款非二被告向原告所借,而是原、被告合伙购车清算后所达成的协议;2、原告所提供的借条非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欺诈所生,该债务缺乏事实依据;3、原告所称二被告从原告手中将车买走无事实依据。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吴允学、杨银真给付蒋正伟车款30000元整,于2009年10月26日给付10000元,2009年11月26日、2009年12月26日、2010年元月26日、2010年2月26日再分别给付5000元。
[评析]
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时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二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法院调解实际上是法院的一种职权行为即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职权行为。
我国案件审结方式主要是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定形式,在总体上讲没有优劣之分。调解解决纠纷立足点是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纠纷的蔓延扩大。以判决结案方式必须遵守固定的模式,时间长,成本高;以调解结案形式灵活、时间短、成本小,且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社会和谐,调解方式具有灵活性,富有人性化,与判决方式相辅相承。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调解结案的优点就在不伤和气的基础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本案是一起欠款纠纷案,当主审法官拿到此案时发现双方具有亲戚关系,被告是原告的亲舅,如果对本案简单地一判了之,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纠纷,双方肯定会继续敌视,引发新一轮的诉讼。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出发,此案如果能调解结案,结果会比较理想,毕竟他们是一家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主审法官决定先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分别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对他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但是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言辞激烈,情绪激动。本案主审法官只好给双方下达开庭传票,但心中并没有放弃调解的念头,心想也许开庭通过双方充分的质辩发言,对化解双方矛盾会有利。庭审结案后,主审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调解初始阶段,在利益上,双方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多次陷入僵局。主审法官积极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得失,从审理程序上告知双方如果官司继续打下去,必将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增大诉讼成本,对双方不利。主审法官又从亲情入手,不厌其烦地对双方进行调解说理。为了调和双方矛盾,主审法官说哑了喉咙,双方当事人看在心里,彼此之间对立情绪有所松动,经过主审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原、被告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也是一门艺术,需要承办法官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文化素养。法官要想达到最佳的调解结果,应做到以下几点:1、要刻苦钻研业务,不断丰富头脑,开拓视野。熟练的业务能力和渊博的知识,是构成语言交流的纽带和取得当事人信任,建立与当事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基础。2、法官的语言既要坦诚又要谨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前提是以诚相待,做到有效的沟通,才能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反之将会影响调解效果。3、法官进行调解时语言既要让当事人感到温暖和亲切,又要保持法官的严肃性。4、法官调解时在语言态度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对不同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语言方法。要通过自己耐心的讲解与劝导,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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