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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郑钰洁

主题词:触电 高压线 死亡 生命健康权

裁判要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五原告亲属郭老三在淇县北阳镇李庄村停车洗车时,往车上扔钢丝绳,扔到了车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路上,致使郭老三触电当场死亡。导致郭老三死亡的10千伏高压线路属于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郭老三与其妻闫莎莎有子女二人,其中长子郭坤1995年生,次子郭乾2002年生。郭老三之父郭民1933年生,郭老三之母李英1939年生。事故发生时,郭民77岁、李英72岁,郭坤15岁、郭乾9岁。被告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赔偿原告21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再赔偿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13025.61元。

裁判理由:本案中,五原告亲属郭老三在淇县北阳镇李庄村停车洗车时,往车上扔钢丝绳,扔到了车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路上,致使郭老三触电当场死亡。该10千伏高压线路属于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故导致郭老三死亡的属于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线路属于高压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郭老三向车上扔钢丝绳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钢丝绳扔到了车上方的高压电线上,致使触电死亡,郭老三对其死亡的发生具有过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侵权人郭老三对其死亡结果承担过失程度比例为20%,被告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被侵权人郭老三的死亡承担80%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7357元/年÷12个月/年×6个月=13678.5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因被扶养人郭民、李英、郭乾、郭坤被扶养年限分别为5年、8年、3年、9年,因前三年四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本院确定前3年四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838.49元/年×3年=32515.47元。第四、五年被扶养人郭民、李英、郭乾生活费合计每年为10838.49元,两年共计21676.98元。第六、七、八年,被扶养人李英生活费为10838.49元/年÷4人×3年=8128.87元;郭乾为10838.49÷2人×3年=16257.74元。第九年被扶养人郭乾生活费为10838.49元/年÷2人=5419.25元。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3998.31元。3、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15930.26元/年×20年=318605.2元。以上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16282.01元。根据本次事故责任承担划分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416282.01元×80%=333025.61元。因被告的侵权造成郭老三死亡,对五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90000元。本案诉讼前,被告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现行赔付原告21万元,且原告同意本院在应赔付款项中扣除被告先前已赔付的款项,故被告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各项损失423025.61-210000=213025.61元。

生活中总能听到这样或者那样离奇的事故,例如小孩玩耍掉落枯井,骑自行车掉落路上的维修井里,这样的事情看起来非常荒唐,但大部分的事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放置一块醒目的提示牌并不是非常苦难的事,可以说是举手之劳,却可以提醒很多大意的群众,甚至可以挽救生命。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出了事故也可以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在日常生活里,无论是群众还是公司,只要尽量做到注意的义务,将会有很大一部分不该发生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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