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何找准索赔对象?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郭丛生 刘建军
消费者遭受损害,不管受损害的是人身还是财产,只要不纯属消费者自己的过错引起的,都可以要求赔偿。但在打索赔官司时除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还要找准索赔对象。消费者面对不同的情况,所要索赔的对象也不尽相同。
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在企业分立的情况下,若原企业终止的,所成立的若干个新企业都承受了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对原企业的行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企业赔偿自己的损失;若原企业还存在,应向原企业要求赔偿;其他新成立的企业如承受了原企业权利义务,消费者也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企业要求赔偿。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消费者向合并后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求偿主体具有选择性,消费者既可以要求违法经营者予以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五、消费者因经营有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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