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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法律分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126次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 劳务合同及劳务合同法律特征解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152次

    劳务合同及劳务合同法律特征解析 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380次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一并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就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 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仲裁裁决是否当即生效的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2293次

    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仲裁裁决是否当即生效的问题 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应直接作出裁判。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案件原告的起诉具有特殊性,即他不是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损失,只是请求法院确认他有无须赔偿被告。那么法院的审理应该就原告是否应当赔偿被告以及赔偿多少来进行,而不能以原告打一场官司(在被告没有反诉的请况下),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赔了被告,这种似是而非的观念来看待。

  • 劳动仲裁案件中农民工、护工与打散工及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243次

    劳动仲裁案件中农民工、护工与打散工及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来认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可以经济重合性作为辅助手段进一步来考量。即劳动者的劳动是否为这个经济组织在创造财富,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在与这个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挂钩。单位的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本身应还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另一用人单位使用该单位退休人员的现象时常存在,对于后一用人单位一般不必缴纳社保,故有学者将此种劳动关系称为特殊劳动关系。但一般都认为此种情形下两种劳动关系并存,后一种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调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保险,由后一用人单位参照给予工伤保险。

  • 劳动仲裁中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706次

    劳动仲裁中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本质上已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独立地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故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以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为当事人进行。至于他们是否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这完全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依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解决。

  • 承包关系下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377次

    承包关系下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中,我们可以通过找上线的方式,直到找到有用工资格的主体为止。二是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这种承包与工程上的分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种承包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其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故因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时应将该企业作为当事人进行仲裁或诉讼。

  •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之非法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资格的认定
    日期:2012-05-07 点击:703次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之非法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资格的认定 非法用人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劳动法》第2条明确地规定了5类用工主体。但当这5类主体出现了以上情形,是否仍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重大分歧。我们认为,非法用人单位具备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内涵,故仍应认为其有用工主体资格。

  • 关于仲裁委员会作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裁决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325次

    关于仲裁委员会作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裁决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其原因在于对于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情形应视为该案的劳动争议事实没有经过仲裁这个前置程序,故人民法院对于此种情形是不能直接受理的。

  • 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及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探析
    日期:2012-05-06 点击:199次

    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及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探析 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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