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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84次

    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 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97次

    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法律规定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 企业应如何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日期:2012-05-25 点击:168次

    企业应如何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时限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之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日期:2012-05-24 点击:154次

    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之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如果本案中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张某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女方张某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有效;反过来,如果在男方林某提出离婚之后,双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应有效。

  • 配偶权派生权探讨之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及同居义务等
    日期:2012-05-24 点击:312次

    配偶权派生权探讨之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及同居义务等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关系到配 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取决于法律采取何种夫妻关系基本原则,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婚姻或家庭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应由配偶双方 共同决定。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主要内容。

  • 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394次

    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解析 配偶权是指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 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它应该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前两部婚姻法均未作规定;二 是这种身份权是互为条件和因果的,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三是夫妻以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性。 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 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 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忠实与尊重
    日期:2012-05-21 点击:215次

    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忠实与尊重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都是爱情的忠实性、专注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性等伦理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不仅要受到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日期:2012-05-21 点击:223次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是三方组成,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也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形成了劳动行政部门一家办案的局面,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变成了行政裁决,不能完全体现仲裁的社会性和独立性,这是造成劳动争议仲裁公信力差的一个因素。

  •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
    日期:2012-05-21 点击:92次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或者当事人另外选定,而是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直接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日期:2012-05-21 点击:293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各个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平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在设区的市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不按市辖区一、县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之,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独立,辖区相互不重叠,但辖区总和要覆盖全部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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