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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关于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446次

    关于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这个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 关于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42次

    关于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规定 我国国家所有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本法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以更好地和宪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国家所有的性质。

  •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日期:2012-07-30 点击:3722次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情况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本条规定的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日期:2012-07-30 点击:329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侵害群众利益,建议对补偿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有的建议规定为“相应补偿”,有的建议规定为“合理补偿”,有的建议规定为“充分补偿”,有的建议规定“根据市场价格予以补偿”。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就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本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规定。

  •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日期:2012-07-30 点击:1783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国家专有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这与非专有的国家财产的性质不同。非专有的国家财产是可以流转的,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只作概括性规定。

  •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日期:2012-07-30 点击:1050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他物权的本源和基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设定,源于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或者以物的价值为他人设定担保,正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中诸项权能的行使。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人取得使用权、行使使用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

  • 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78次

    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关于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50次

    关于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请求赔偿损失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有很多种类。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期:2012-07-30 点击:2056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民法通则颁布时,我国尚没有不动产市场,故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一原则,即是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确定的。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外也有相似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所有权,必须有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为设立质权,必须由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债权人,以及双方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合意。瑞士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移转占有。

  • 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14次

    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一般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一是统一性,一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一个,这样该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地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立;二是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其公信力以国家的行为担保,并依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性提供保障;三是持久性,不动产登一记簿将由登记机构长期保存,以便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获得长期的保障;四是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不应是秘密档案,登记机构不但应当允许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而且还要为他们的查阅复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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