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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库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法律文库栏目汇集了各类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交通事故法律法规: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工伤事故法规及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医疗事故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还包括产品侵权、环境侵权等各类损害赔偿法。

  • 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
    日期:2012-06-27 点击:169次

    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即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可以在受托银行专户内存为一年期、半年期和三个月的定期或活期存款)。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2-06-27 点击:141次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2-06-27 点击:102次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管理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符合《条例》、《通知》和《机构调整意见》等规定。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6-27 点击:140次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组成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关系到职工购房、建房的资金,关系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关系到职工退休时得到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质上是对职工个人资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符合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
    日期:2012-06-27 点击:144次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2-06-27 点击:155次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6-27 点击:142次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已经建立并开通运行,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反映。

  •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文)
    日期:2012-06-27 点击:175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文)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 2002年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期:2012-06-27 点击:118次

    2002年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
    日期:2012-06-27 点击:202次

    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产权共有的复函双方的买后又长期各半居住、管理、使用,颜香芬也曾承认是与符振清合买。在买房时,符振清虽在昌江县工作,户口不在琼山县府城镇,但符是离休干部,并非农村户籍,且符的妻子及其本人的户口已先后于1974年、1977年均迁入琼山县府城镇,房产部门亦同意给符办理房产契证。据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倾向性意见,即认定府城镇达士巷7号第2进正屋1间、横屋2眼系属符振清、颜香芬两人合资购买,产权应当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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