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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库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法律文库栏目汇集了各类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交通事故法律法规: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工伤事故法规及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医疗事故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还包括产品侵权、环境侵权等各类损害赔偿法。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日期:2013-06-11 点击:208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63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 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6-11 点击:165次

    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日期:2013-06-11 点击:12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6-11 点击:153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办法 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日期:2013-06-11 点击:23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11 点击:100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日期:2013-06-11 点击:13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日期:2013-06-11 点击:21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日期:2013-06-11 点击:37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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