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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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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搬运工受伤后的工资标准认定
    日期:2018-04-03 点击:203次

    搬运工受伤后的工资标准认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得到劳动部门鉴证,应予认定。李某某已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合同书》的效力,且该工资标准高于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李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

  • 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 劳动者退休时能否以社保待遇减少为由向法院起诉
    日期:2018-04-02 点击:380次

    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 劳动者退休时能否以社保待遇减少为由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得到验证。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春节前后离职能拿到年终奖吗?
    日期:2018-03-31 点击:215次

    春节前后离职能拿到年终奖吗?劳动者应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单纯因为年终奖跟风离职、意气离职。在综合考量自身职业规划、企业成长潜力、行业发展走势等诸多因素后,再决定是否跳槽。决定跳槽后,也应合理选择离职的时机,注意用人单位奖金发放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避免因盲目离职,对自身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同时,亦应善始善终,与用人单位做好沟通及工作交接。

  •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日期:2018-03-29 点击:169次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强制性义务,如果劳动者不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法律规定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倘若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则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他人垫付酬劳能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责
    日期:2018-03-29 点击:187次

    他人垫付酬劳能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责,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刘某拒不支付民工工资14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从“劳动碰瓷案”说“二倍工资”
    日期:2018-03-27 点击:347次

    从“劳动碰瓷案”说“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案中,毛某、时某夫妻两人打着“正当维权”旗号,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进行“劳动碰瓷”,却构成了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特殊保护案例
    日期:2018-03-15 点击:364次

    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特殊保护案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如果“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将其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

  •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可否同时主张赔偿
    日期:2018-02-27 点击:211次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可否同时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日期:2018-01-04 点击:190次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免除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张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张某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某劳务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 “应得工资收入”的司法认定探讨
    日期:2017-12-30 点击:225次

    “应得工资收入”的司法认定探讨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主干法,在规范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对于遏制劳动力市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人事劳动纠纷、平息人事争端、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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