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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日期:2012-07-28 点击:395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从运输合同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价目表和班次时刻表等间接或者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在旅客购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于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此时上述内容还不构成具体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有在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内容也才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

  • 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266次

    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义务,同时也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合理路线运输而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在日常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些情况,承运人不按照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合理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增加运费。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如何审理
    日期:2012-03-09 点击:526次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如何审理 本文拟就交警部门作出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或者说对到底是何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未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索赔,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当赔偿协议效力问题
    日期:2012-03-09 点击:254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当赔偿协议效力问题 若受害人同时起诉交强险与三责险,则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人会主动找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这种赔偿的效力,因为牵扯到人身性质的原因,不能等同于普通意义的合同效力,只能认定为案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事实证明而已。因为很多时候,受害者并不懂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或者为抢救生命仓促与受害人达成协议,显失公平,如果视为民事合同,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的利益,也违背立法宗旨,应当允许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当然赔偿一方也可起诉。但对于在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应当认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双方都应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 关于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的几点意见
    日期:2012-03-08 点击:350次

    关于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的几点意见 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之所以要承担一点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第一,对方的死、伤或其他损失,毕竟是发生在你的车轮之下,你总要表示一点安慰之意吧;第二,有一点赔偿责任,可以增加你的责任感。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恶劣违规,但你可能有0.1%避免事故的可能(此种可能别人很难判断),如果你有赔两、三万元的压力,你可能就会冒些风险采取措施;但如果你一分钱也不赔的话,你对对方恶劣违规行为的愤怒也许就使你放弃那个0.1%避免事故的机会。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免除
    日期:2012-03-08 点击:253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免除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也就是免责事由,由于交通安全法所采用的是无过失责任的归责方式,也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完全一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事件(或称为“交通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都不是当然的免责事由。

  •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日期:2012-03-08 点击:261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即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重叠时,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怎样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日期:2012-01-12 点击:392次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应当给予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对误工费用的审查
    日期:2012-01-12 点击:407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的定残日的前一天。这里应注意的是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必须加盖治疗医院医务处公章而非科室专用章,未加盖医院医务处公章仅有医生签名的病假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误工时间的证据使用。

  •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对医疗费用的审查
    日期:2012-01-12 点击:671次

    医疗费用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成立应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注意审查以下三方面:a、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费用。伤者擅自购买的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已经在所在单位报销的,也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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