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送外卖“电摩”视同机动车 撞死人应否交强险先行庭审中,原告庄某诉称,被告杨某所骑“电摩”已被相关部门视同机动车,且按机动车认定了事故责任,赔偿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才应按比例分担,请求被告杨某、“饿了么”平台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合计127万余元。
雨夜发生单方事故,隔天报险赔不赔案涉车辆事故现场的视频未显示驾驶人员,无法确定驾驶人员以及是否存在禁驾情形,且事故当事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亦不具有无法报警或报险的客观情形,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现场,致使事由原因、性质、损失等无法确定,综合上述情形,依法判决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责,为何法院仍然判决赔偿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责,并不意味着一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考虑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无责车辆与受害人直接发生碰撞或者无责车辆通过与其他物体碰撞,从而间接与受害人发生碰撞,都应当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无责车辆仅是在事故现场,而与受害人的受伤没有任何碰撞,对受害人的受伤也没有影响,则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责赔偿体现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将生命权的地位放到最高的位置,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需对该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因此,保险人将酒驾作为免责事由,仍需要对该条免责事由对投保人进行提示;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即使投保人酒驾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
一个渣土块引发车祸,七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具体而言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制度的确立,能够有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使得受害人摆脱必须举证具体侵权人的无奈与束手无策,使原本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更能打破互不承认、互相推诿的僵持局面,促进纷争解决,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与此同时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的作用,共同行为人需要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无疑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交通事故惊现“阴阳”保单,商业险合同能否撤销楚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副本及投保单,除投保车辆车牌号码为云E外,其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内容,与陈某提供的保险单正本中的内容完全一致,而陈某持有的保险单正本中车辆号牌号码一栏为空白。原来,陈某是通过微信与本地某保险业务员朱某联系案涉车辆的保险事宜,朱某将苏F牌照的车辆信息及保险价格发给陈某确认后,陈某通过二维码截图微信支付了保险费。案涉车辆的保险办理及投保单签字,均由朱某与楚雄当地的相关人员联系后一手操作办理。
仅凭投保单,如何认定保险责任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000元。某天,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撞树身亡,事故发生在涉案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周某继承人诉至如东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元。保险公司以周某投保的是摩托车、拖拉机驾驶员意外险,而周某此次事故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以及周某醉驾系免责事由为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
借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出事故后谁来担责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事实认定以及责任划分并无不当,被告杨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予以确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一万元,余款六万余元仍须偿还。
投保人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虽然案涉保险的免责条款已对投保人徐秀云生效,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实际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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