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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代理栏目: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法定继承,财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遗产继承律师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遗产的确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分 ,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什么时候可以剥夺遗产继承权,遗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制作遗赠抚养协议、起草遗嘱,怎样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制作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的方式,第三者是否享有继承权,遗产继承争议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

  • 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89次

    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限定清偿原则什么叫限定清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几个继承人接受遗产,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 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2-05-23 点击:366次

    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依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其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遗产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31次

    遗产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法律解析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的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44次

    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的法律规定解析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死亡。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当前外国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现今医学界及法学家有争议,界定为脑细胞死亡。争议大的是安乐死,但均无定论。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相互间仍然享有继承权
    日期:2012-05-23 点击:137次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相互间仍然享有继承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一、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李某、石某虽声明与其子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但李某、石某对李甲的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 遗产继承中关于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2 点击:133次

    遗产继承中关于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评析
    日期:2012-05-22 点击:368次

    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评析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转继承的发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3、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 丧偶儿媳尽责赡养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
    日期:2012-05-22 点击:348次

    丧偶儿媳尽责赡养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军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 篡改遗嘱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日期:2012-05-18 点击:149次

    篡改遗嘱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上法律,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

  • 养子女继承遗产案之收养关系及遗赠抚养协议效力认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315次

    养子女继承遗产案之收养关系及遗赠抚养协议效力认定 国家公安部和司法部就收养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对一般收养的主体条件,规定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年满35岁的并没有子女的成年人,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对特殊形式的收养的主体条件,规定确实年老体弱又无子女的人,为了使其生活得到照顾,其对被继承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也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定权利,无需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调整他们间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某作为养女,是养父蔡显庭的法定继承人,其与蔡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认为扶养人主体不合格,该遗赠扶养协议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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