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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代理栏目: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法定继承,财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遗产继承律师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遗产的确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分 ,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什么时候可以剥夺遗产继承权,遗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制作遗赠抚养协议、起草遗嘱,怎样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制作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的方式,第三者是否享有继承权,遗产继承争议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

  • 遗产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
    日期:2013-04-23 点击:269次

    遗产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提供被继承人遗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例如:财产清单、房屋产权证书、存款单、自行车执照、汽车购车发票等说明遗产的位置、数量、质量和特征的证据。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内容及数额的证据材料。

  •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非婚生子女如何主张继承权
    日期:2013-04-12 点击:173次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非婚生子女如何主张继承权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应承担责任的。因而保护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

  • 死亡人没有订立遗嘱时如何实施法定继承
    日期:2013-04-12 点击:191次

    死亡人没有订立遗嘱时如何实施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其法律特征有:1.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如何确定继承份额
    日期:2013-04-12 点击:295次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如何确定继承份额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是一样的,但也不排除分配不均的时候。因为实际生活中,有的子女对老人照顾比较多,有的却对老人几乎没有赡养,如果平均分配,则对于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显得有些不公平。

  • 如何进行著作权的继承
    日期:2013-01-15 点击:399次

    如何进行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来转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转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来转移财产权。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日期:2012-07-31 点击:269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收归国有;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日期:2012-07-31 点击:188次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遗产的分割具有以下特征:(1)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2)遗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遗产;(3)只有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遗产分割的问题。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领域中的财产义务,另一类是私法领域中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取得遗产的人应该在取得的遗产份额实际价值之内来清偿债务。

  •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日期:2012-07-31 点击:320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利主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的权利主体为谁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遗产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继承法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依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们认为自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为数人时,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

  • 遗产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日期:2012-07-31 点击:198次

    遗产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继承的通知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相关组织以一定方式将该事实告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法对通知的方式没有作明确规定,通常认为采取书信、电话、电报、口信以及公告等形式均可。

  •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7-31 点击:227次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相同内容的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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