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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如何确定继承份额

日期:2013-04-1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老太共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小女儿。女儿虽然外嫁他村并且生活比较艰苦,但不忘父母养育之恩,经常探望关心母亲。陈老太生病时都是女儿在身边照顾。三个儿子虽在身边,但除了二儿子对母亲比较孝敬外,大儿子和三儿子几乎对母亲不管不问,几乎没有尽赡养义务。后来陈老太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两万元存款,陈老太的女儿认为自己对母亲也尽了赡养义务,想与三个哥哥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但却遭到三兄弟的反对。他们声称遗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外嫁女不能继承母亲的财产。问女儿是否有权继承陈老太的遗产?

我国实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就实行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是一样的,但也不排除分配不均的时候。因为实际生活中,有的子女对老人照顾比较多,有的却对老人几乎没有赡养,如果平均分配,则对于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显得有些不公平。因此法律会照顾那些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以及生活困难的子女。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据以上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对那些虽然抚养能力小,抚养条件差,而尽最大努力抚养被继承人的,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但不应少分给他们遗产,而且还应该适当地多分给他们。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时,可按协议处理。

5.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不要求继承人抚养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影响其继承的份额。

综上所述,本案中女儿与儿子有同样的继承权,而且因为女儿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并且生活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多分,而大儿子和三儿子有抚养能力但不履行抚养义务,应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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