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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3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1、接受、放弃继承的形式。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①明示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叫明示。

②默示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的条件:

①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②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③必须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民进行;

④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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