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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律师网房屋租赁律师栏目。

  •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171次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360次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本案应认定金华公司在两份销售合同中,具有一房二售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判决金华公司承担全部款项的双倍赔偿责任,但苏金水尊重二审判决结果。请求以申诉人没有同意抗诉意见为由,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181次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234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 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349次

    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 发包程序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何不被支持
    日期:2015-01-16 点击:243次

    发包程序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何不被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承包合同未提请渣塘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后也未取得村委会的追认,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超过1年,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讨论
    日期:2015-01-14 点击:281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讨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和资质借用人)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只收缴非法中间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其约定的非法所得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依法予以处罚的方式处理),在重点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扼制其蔓延趋势的同时,充分保护各类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实际上,如果结合《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理解《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日期:2015-01-13 点击:169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审判和执行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执行程序不是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而是实现已经裁判确认的权利。审判活动越来越多地采用抗辩式的诉讼方式,而执行程序则采用职权主义,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实施执行行为。体现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审判文书与执行文书也相应存在较大的差异。

  • 如何识别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分标准
    日期:2015-01-13 点击:290次

    如何识别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分标准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现状下,只要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应认定为挂靠。内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即使建筑企业未完成代缴义务,内部承包人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

  • 泸州市纳溪区龙车乡人民政府与罗某砖厂承包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2 点击:258次

    泸州市纳溪区龙车乡人民政府与罗某砖厂承包合同纠纷案车乡政府与罗永昌签订的《龙车页岩砖厂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罗永昌在承包经营期间未按期给付承包费并欠材料费28697.90元,应当及时清偿。龙车乡政府要求从欠款之日起给付资金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罗永昌在承包经营期间在砖厂所修建的烘房、凉棚,简易厂房及通风机等设施,确因砖厂生产经营所需,应视为砖厂的添附物,应当随主物一并使用才不损害其价值,因此,罗永昌提出添附物应予折抵补偿的请求,原审判决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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