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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专栏简介

送达

  • 公告送达相关18个实务问题
    日期:2023-05-18 点击:77次

    公告送达相关18个实务问题与公告送达有关的18个实务问题:公告送达的条件及程序,下落不明的状况,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起诉状》记载地址送达,电话无法接通、该地址查无此人及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等情形。

  • 邮寄送达不能的就可以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吗?
    日期:2023-05-18 点击:71次

    邮寄送达不能的就可以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吗?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2023-03-12 点击:53次

    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常见问题解答在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和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常常会遇到如何对涉外案件的起诉书、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送达的情况,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相关问题以及所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梳理并解答,以指引当事人了解送达程序,高效正确的在诉讼中进行送达。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
    日期:2023-03-12 点击:76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约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未向户口所在地送达即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2-28 点击:71次

    未向户口所在地送达即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准确送达地址,本会采用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理应依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并未按照该规定中止仲裁,而是对本案作出了裁决,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未向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即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依据不足,违反法定送达程序。案涉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撤销。

  • 找不到被告怎么打官司,这5种送达方式你收藏好
    日期:2022-12-13 点击:150次

    找不到被告怎么打官司,这5种送达方式你收藏好【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代收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 裁定驳回起诉后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向被告送达
    日期:2022-11-06 点击:152次

    裁定驳回起诉后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向被告送达所有诉讼文书均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以保障其知情权、举证权、申请回避的权利、辩论权等诉讼权利。驳回起诉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然应当向被告送达,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也应当公告送达。

  • 法院首次邮寄送达成功地址能否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日期:2022-10-13 点击:97次

    法院首次邮寄送达成功地址能否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则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18个与“公告送达”有关的实务规则
    日期:2022-08-24 点击:117次

    18个与“公告送达”有关的实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 邮寄催收文书并未提供相关回执,能否产生送达的效力
    日期:2022-07-30 点击:82次

    邮寄催收文书并未提供相关回执,能否产生送达的效力东方柏丰公司、东方公司上述送达行为有效。市政公司、滇投公司另主张,东方公司邮寄送达并未提供相关回执,不产生送达的效力,但东方公司就其邮寄送达行为均举示了相关公证书,能够证明其确实向市政公司邮寄过催收文书,产生催收效果。因此,本院对市政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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