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栏目: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转承赔偿责任纠纷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农村建房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事故责任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等。
关于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规定伤事故责任与雇佣人监督、管理不善使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相似,但二者有两点区别:第一,职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致自己伤亡,而非他人伤亡,这是区别这两种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原则界限。第二,在执行职务的要求上,工伤事故的构成要求明显比雇用人对外赔偿责任的要求为低;雇用人对外的替代赔偿责任要求受雇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他人以损害,非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害他人,不构成此侵权责任;工伤事故也要求受雇职工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这也是执行职务,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执行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疏忽等。
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规定 既然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受害雇员可以向任何一方、数方或全体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请求方都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内部还存在一个责任份额的问题,对此份额的确定应当以各方对人身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来决定。
雇主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发展不利。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雇主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容易养成雇员的怠惰等恶劣习惯,使雇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碍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现行立法没有矛盾,在审判实践中即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作出判决。
农村建房时工人受伤害的赔偿问题 领工的人与所领的民工之间的关系。分两种情况,在原来农村,是师父带徒弟,挣了钱大家平均分配,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合伙关系,参与施工的人均是承揽人,这种情况现在已经不多了;现在大多数的情况是:领工的人一个人与房主定合同,他再去雇佣民工建房,他给付民工一定的工资,盈亏由其自行负担。这种情况下领工的人自己是承揽人,他与民工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
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雇佣活动或患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理解和适用 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来自外界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也即,“遭受人身损害”一般应存在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对于雇员因自身疾病引发的损害是否属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范畴,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则多有争议。首先,“遭受人身损害”不应作狭义的理解和解释,它应既包括外力损害也包括部分因雇员自身原因遭受的损害。
雇员为雇主工作时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雇主赔偿责任承担 雇主就雇员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雇员是在为雇主干活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雇主无论对于雇员的受伤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均需要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过错责任的确立不意味着雇主一律就雇员的合理损失照单全赔。本案中的车辆驾驶员赵某醉酒后驶入逆行,为躲闪对面车辆在未与任何车辆接触的情况下自行掉入沟中,违反了最基本的道路通行规定,对于整个事故的发生赵某负有全部责任,从民事赔偿的角度讲,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过失,对于因本次受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赵某无法从李某处获得全额赔偿,应由法院按照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酌减。
雇主雇佣雇员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雇员与雇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事发时系受雇于车主杨某,杨某雇佣李某开车,本质上是通过使用李某的劳动扩大自己的事业范围或者活动范围,杨某因此获得利益,同时杨某的这种事业范围、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按照风险和责任相一致原则,雇主应当为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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