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10则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关于执行工作中涉案外人异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执行工作中涉案外人异议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办案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十一次会议。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执行工作中涉案外人异议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首先,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其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为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针对山东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执行法律规定,参考相关指导性案例,经山东高院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山东高院执行局编印了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以规范山东执行实施行为,提高山东执行审查水平,加强对山东执行工作的指导。山东高院执行局将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定期出台执行疑难问题解答,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工作帮助和智力支持!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坚持“有能力执行”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