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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日期:2015-05-10 点击:139次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诉讼离婚的成本和风险
    日期:2015-05-10 点击:184次

    诉讼离婚的成本和风险 北京律师收费相对比较高,但律师之间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二、三千元,有的却能达到一、二万元甚至更多。如果案件财产争议金额不大,目前北京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五、六千元左右。至于请知名律师或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代理,则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收费。

  • 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
    日期:2015-05-10 点击:154次

    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日期:2015-05-10 点击:187次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
    日期:2015-05-10 点击:222次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5-10 点击:405次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事件虽然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但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仅限于家庭内部。从社会危害性上看,理应出台专门法律予以制止。鉴于我国的社会实践、司法实践和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有学者称之为《家庭暴力防治法》)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关于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国外已有成型的经验可资借鉴。目前,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仅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显然落后于其他国家。

  • 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日期:2015-05-10 点击:391次

    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马有福与原告马惠结婚是建立在相互利用的基础上,婚后感情起初还好,但随着女儿的出生,马有福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封建思想的影响,对生女儿极为不满,不仅不尽为父为夫的职责,反而经常酗酒滋事,彻夜不归。尤其是其两次因嫖娼而受到处罚的行为,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现双方已分居2年以上,无和好可能。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马惠抚养,马有福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 爷爷奶奶对孙子无探视权
    日期:2015-05-08 点击:265次

    爷爷奶奶对孙子无探视权 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了如下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彭某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 探望权的行使及中止
    日期:2015-05-08 点击:123次

    探望权的行使及中止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严加保护。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与子女的利益,行使不当往往会损及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一起错误抚养非婚子女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
    日期:2015-05-08 点击:163次

    一起错误抚养非婚子女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丙在婚前即1990年5月以前被人强奸而乙是在1992年8月出生,时隔至少2年3个月,显然乙的出生与丙婚前被强奸无关。亲子鉴定的结果说明丙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了乙。但不能仅因此肯定丙是与人通奸生子还是被人强奸生子。笔者认为不管是丙与人通奸还是被人强奸,都构成了对甲的侵权,区别仅在于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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