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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5-14 点击:149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原因及对策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近一半的当事人提出对方有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有的甚至提出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家庭暴力,但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就目前我市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极为少见,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

  •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日期:2015-05-14 点击:144次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将离婚损害赔偿归结于侵权责任更为合理。原因在于: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 因家庭暴力提起的离婚诉讼
    日期:2015-05-13 点击:232次

    因家庭暴力提起的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相比较而言更应考虑的是在夫妻之间和近姻亲之间的家庭暴力情况。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要适当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以防夫妻矛盾扩大化导致轻率离婚后,法院可以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至于在近姻亲之间的暴力行为,除了要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外,还应考虑夫妻双方的态度情况来确定是否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分手后是否仍需履行
    日期:2015-05-13 点击:214次

    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分手后是否仍需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需要履行,关键看协议的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平等自然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应该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 夫妻间的“冷战”是否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
    日期:2015-05-13 点击:449次

    夫妻间的“冷战”是否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双方生气吵架后常拿“离婚”二字来要挟对方,不忍让,互相猜测对方心思,谁也不理谁,采取一种隐形的精神方式-“冷战”对抗对方。对此状况,夫妻双方不去积极主动地迁就对方,寻求对方的谅解和宽容,进行语言的交流和沟通,寻求一种解决的方式。而使该种状况愈变愈恶,最终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裂缝。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

  • 全国首例家庭暴力“打妻协议”案
    日期:2015-05-13 点击:170次

    全国首例家庭暴力“打妻协议”案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丽萍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培震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培震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丽萍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日期:2015-05-13 点击:172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剩余治病款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由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附带民事原告)系夫妻关系,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款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为共同生活花掉一部分费用,属家庭正常支出,剩余部分费用亦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应通过协商确定剩余款项的使用,原告无义务返还此款,若被告坚持索要或析产,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析产或离婚时再行分割了。

  •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
    日期:2015-05-13 点击:236次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收集的证据必须要能证实“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才行。

  • 2015年最新夫妻离婚抚养费给付标准!
    日期:2015-05-13 点击:412次

    2015年最新夫妻离婚抚养费给付标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 婚姻瑕疵纠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分析以两个不同程序案例为视角
    日期:2015-05-11 点击:200次

    婚姻瑕疵纠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分析以两个不同程序案例为视角 实践中,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多数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极少数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宣告婚姻无效,还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都是认为婚姻无效,都是以婚姻登记上姓名为婚姻当事人。那么,这种处理是否正确?“婚姻登记瑕疵”到底应当如何处理?有待研究,下面结合两个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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