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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日期:2016-02-16 点击:323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日期:2016-02-16 点击:778次

    亲权的停止和消灭当法定事由发生时自动停止行使亲权。各国规定的主要有:第一,收养。第二,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止,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第四,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百巳有法律禁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第五,被宣告失踪。

  • 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日期:2016-02-16 点击:252次

    亲权的行使与限制父母应以共同名义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的同意。通常情形,父母一方得授权他方,在特定的事务上单独代理子女,因为共同代理制度容许相互间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得以明确的行为或默示为之,事前未予授权者,得以事后承认补救之。

  • 亲权的内容
    日期:2016-02-16 点击:351次

    亲权的内容管教和保护权是亲权的内容,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则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当然发生,并不构成亲权的内容。因此,当亲权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时,非亲权人之父母一方仍然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在夫妻离婚或长期分居,或父母一方因故被宣告停止亲权时,更为显然。

  • 亲权的主体
    日期:2016-02-16 点击:379次

    亲权的主体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健在,且处于正常婚姻状态时,父母均为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一方因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或有受停止亲权宣告等法律上的障碍,或因行踪不明、长期不在等事实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

  • 现代法律中亲权的特征
    日期:2016-02-16 点击:1127次

    现代法律中亲权的特征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亲权中存在于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拟制成年者,则非亲权之所及。

  • 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日期:2016-02-16 点击:515次

    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我国亲子法的发展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亲子关系以家族为本位,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权、夫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

  • 亲子关系
    日期:2016-02-16 点击:191次

    亲子关系关于父母子女的分类,各国一般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二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子女。

  • 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6-02-16 点击:299次

    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无论当事人的感情好坏,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日期:2016-02-16 点击:135次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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