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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的主体

日期:2016-02-1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44次 [字体: ] 背景色:        

1.亲权人

(1)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健在,且处于正常婚姻状态时,父母均为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一方因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或有受停止亲权宣告等法律上的障碍,或因行踪不明、长期不在等事实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离婚后,因父母双方的协议或者由法院裁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亲权人。

(2)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依非婚生子女是否准正或被认领而有所不同。第一,未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其亲权大体上由生母一方单独行使。第二,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的亲权归属,有的国家规定原则上以生母为亲权人,但可依协议或裁判确定生父为亲权人;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为亲权人。我国<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女的生父、生母都是亲权人。第三,对于经准正取得婚生手女资格的非婚生子女,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

(3)关于养子女的亲权人,完全适用上述婚生子女的亲权人规则。

(4)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亲权人,原则上由生父母和继父(母)共同行使亲权。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在各国民法中仅指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具有服从亲权的义务、享有受保护教养的权利。有的国家承认因结婚而成年,有的承认因宣告而成年,当未成年人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完全行为能力时,原则上其父母的亲权消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未成年人不受父母亲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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