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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遗嘱继承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日期:2016-03-02 点击:101次

    遗嘱继承的财产范围是哪些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 分割遗产时 需注意分割哪些共有财产
    日期:2016-03-02 点击:340次

    分割遗产时 需注意分割哪些共有财产无论是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共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死亡时都要将配偶的份额分出后,剩余的才是死者遗产。现实中,尤其是农村,大量不注重女方权益,将女方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作为男方遗产 处理的事情时有发生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日期:2016-03-02 点击:137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妻子婚后继承的遗产,离婚时丈夫可否分割
    日期:2016-03-02 点击:199次

    妻子婚后继承的遗产,离婚时丈夫可否分割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几种
    日期:2016-03-02 点击:104次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几种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 遗产分割应遵循的原则
    日期:2016-03-02 点击:96次

    遗产分割应遵循的原则照顾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从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这里所指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指无生活来源的未成个人、老人、病残者。由于他们无生活来源,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难,以至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对于这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对于那些生活上虽有特殊困难,而这种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是由于好逸恶劳或从事赌博、吸毒等恶习所造成的,对这种人,则不得以其生活困难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

  • 半路夫妻能否“互不扶养”
    日期:2016-03-02 点击:272次

    半路夫妻能否“互不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人再婚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蔡大刚和黄晓琴婚前约定的“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内容,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16-03-02 点击:162次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有哪些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日期:2016-03-02 点击:275次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需要返还吗
    日期:2016-03-02 点击:163次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需要返还吗若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只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种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等仅具有道德意义的,属于一般性赠与。因为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会对社交关系过多指手画脚。一方在恋爱中为表达爱意主动给付另一方财物,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单纯的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另一方,收受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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